栏目:上海留学生落户咨询人气:日期: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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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留学生落户上海户口需要什么条件,2018年应届生申请落户上海办法公布:标准分为72分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今天发布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申请本市户籍办法。2018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相关文件详见下文
关于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到本市重点扶持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各高校应加强管理、规范程序(procedure)、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和《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等损害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当年申请资格,并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fúwù)网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Material)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related)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存疑或涉嫌造假的,应组织相关(related)专家进行评审鉴定。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zérèn)。
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registration)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register)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在5月31日前注册登记;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unit)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organization)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直接落户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经认定存在虚伪申报等情况的,2018年不能再提出落户申请。上海户口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遵守左边法律右边(Law)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unit)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
与符合2018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
2、《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zhèngmíng)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2018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期限为即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
受理经办机构下属用人单位(unit)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18年5月25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用人单位(unit)登记表》。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的,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related)书面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related)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organization),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材料到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审核
市学生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告知用人单位(unit)补正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收到补正告知后在补正期限内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市学生事务中心依据《2018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相关结果通过就业创业服务网予以告知。
2018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五、申诉
对不予受理或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得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由市学生事务中心报联席会议审议。申诉结果一般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诉后60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手续。上海户口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二、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证》。
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留学生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居住在单位(unit)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zhèngmíng)。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system),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合同(contract);
4、承诺(Promise)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Promise)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organization)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Material)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