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申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二、学业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
(三)计算机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不作要求;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2、因“支边”、“支内”父母一方户口由上海迁出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应届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完整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有因毕业生未能办理户籍可解除就业协议条款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获各类奖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证书复印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毕业生的聘用岗位属科教兴市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递交的申请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四、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五、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