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签了一份国企的劳动合同,但不是学校里面签的所以没有签三方,劳动合同签的三年,但是我干了四个月以后发现岗位不太适合我,想离职,这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你签的合同里有没有服务期,就是经过培训,培训费用多少,服务期多久,如果没有这个的话,可以正常离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过了试用期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正常办理工作交接,这样避免后续因为交接不好而承担责任
首先,没有签订三方协议,通常就不会有违约金。
其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协议两种情形之外,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
再次,发现岗位不合适要离职,不代表就一定要通过违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37条、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方式。
其中,第36条规定的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常用的申请离职,等待单位批准,单位批准了,可以正常离职。此时通常也没有违约责任。除非在职期间单位出资对你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
第37条规定的是,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这种方式就是左边法律右边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圈。这种解除方式是无责任的、无条件的。只需要等到30天。当然,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协议的除外。
第38条规定的是,在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单位欺诈造成劳动合同无需奥、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等),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款规定,在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员工可以不用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方式下,即便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员工也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员工还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题主根本不用担心违约金的问题。实在不行,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天期满后就可以走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