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协议内容约定您不去该公司务工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限制了您自由择业的权利,而且您与他们签订的协议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约束效力。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涉及培训费用和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余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对于您的情况,你不用理会A公司的那份协议。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提供以下左边法律右边条文供您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