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毕业生提出在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手续。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3〕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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