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对方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您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长大成年!另外,孩子更改姓名,需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等到孩子成年,则可以自己发表意见。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来电咨询我们,说明具体的情况,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