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漳州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一、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1.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内容: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漳州大学生创业就业补贴政策,漳州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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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随着近期我国不断走向转型化进程以及社会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剧,创业逐渐成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一种职业选择方式。

  

一、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1.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支持

  

政策内容: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年度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在闽工作期间由省财政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办理渠道: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其他设区市人社局和中央驻闽单位自行负责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

  

2.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办理渠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

  

3.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

  

政策内容:根据《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号),对入选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经3年的跟踪考核后对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也可以通过福建省引进大学高考网(进行下载表格填报或注册填报。

  

二、在校期间就业创业扶持

  

4.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漳州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不列入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

  

政策内容:漳州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不列入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5.推行现代学徒制:

  

政策内容: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下达。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办理渠道: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三、离校后就业创业扶持

  

6.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政策内容:到福建省属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应到省人社厅行政服务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11号)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到设区市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市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县(市、区)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本县(市、区)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员)就业的,相应到设各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

  

7.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8.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漳务工人员),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且人社部门培训备案)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

  

办理渠道:培训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初次参加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鉴定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0.人事代理服务

  

政策内容: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毕业生可到单位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个人代理需求,办理档案委托管理、落户及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代缴、职称评审等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办理渠道: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1.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和一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2.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我省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13.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办理渠道: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14.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

  

政策内容: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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