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最新消息 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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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最新消息

  

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最新消息

  

应届生上海户口积分细则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在2014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5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代码与学科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和艺术学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

  

2.全国性竞赛获奖证书。

  

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

  

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经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不晚于2015年5月31日;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5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

  

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其他材料: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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