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2日讯日前,记者从大庆市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对当年新入职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大学生(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规则进行了调整优化。优化后,上述两类人员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充分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减少纳税人“年中交、年底退”的情况。
《公告》明确,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大学生小李今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7月工资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10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政策调整前,小李7月应预扣预缴个税为75元,即(-5000-1000-1500)×3%=75元;政策调整后,小李7月收入1万元,计算7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万元(7×5000=元),得出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小于0,无需预缴个税。
那么,究竟哪些人属于公告所称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公告》所称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实习生同为该政策覆盖人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按照“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并按规定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此次个税调整可为职场新人减负,减缓了这部分群体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他们轻装上阵,对促进消费有积极作用。”市税务局工作人员提醒,上述政策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