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市各项人才扶持政策精神,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对到我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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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市各项人才扶持政策精神,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对到我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届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当年新引进的应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满3个月,并在中山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满3个月,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须于一年内与区内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从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二章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在火炬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火炬区的独立法人,符合健康医药、智能装备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配件、包装印刷等四大优势产业集群,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两大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等火炬区“2421”特色产业体系,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卫生线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未入编前)列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应届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1000元/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

  

(二)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在市第七层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补贴基础上火炬区增加部分);

  

应届毕业生每人只享受一次本补贴。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本人才补贴每年按季度集中申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火炬区企事业人才补贴申报的动员、解释、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

  

第八条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个人,登录火炬区官网(网址:查看办事指南,准备好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审验,并由单位加盖意见。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填报《火炬区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首次)、《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应届生补贴告知书(附件4,首次)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理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意见,有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园区总公司审核,无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主管单位审核(如区创新创业中心),无主管单位的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申报。

  

(三)主管单位审核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一并集中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审批。

  

(四)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征求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人社分局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在每期申报月份的下一个月,在火炬区官网(网址:对当期通过审查的获得补贴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公示结果对《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八)区财政局安排预算资金,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按财政计划请款,并执行结算中心报销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四章终止及罚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申请人离开火炬区的;

  

(六)其他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未来申报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火炬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12

  

  

31

  

  

  

文件解读:《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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