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请求落户的请求主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选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认为选用人员请求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挂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契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杰出、注册资金到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挂号(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方式为自己请求处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挂号时间约束);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详见请求材料说明);
4.不契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22年7月29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作业部门,以正式公文方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作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请求(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阅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对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判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定成果归纳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撤销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用人单位2021年度与所选用并处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悉数免除劳动(聘任)联系的,该单位2022年提出的落户请求将不予核准。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契合以下条件,能够由用人单位为其请求处理本市户籍:
1.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校园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方案,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2022年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联系或人事聘任联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方式为自己请求处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约束);
4.与契合前文规定请求条件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或聘任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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