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证书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将在上海考区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审核授予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颁发《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时间
(一)申请方式: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实行网上申请、现场审核的方式。
(二)申请时间: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2016年7月11日9时至7月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按照要求准确填报提交《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预约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指定现场审核地点。凡逾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网上申请时毕业证书编号应准确填写,统一填写“电子注册号”,以便审核机关在教育部学信网查验。
二、选择申请地点
(一)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可以自行选择在本人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证书。
(二)凡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且报名时已选择享受放宽报名政策的申请人,必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事宜。
(三)凡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因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比照享受放宽政策规定办理,申请人可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现场补录提交申请材料,不需要进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四)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人,必须进行网上申请,可自行选择在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事宜。
三、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地点
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并按照网上申请预约时间前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现场审核。
(一)现场审核时间:2016年现场集中审核时间为:7月23日(周六)至7月24日(周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二)上海市现场集中审核地点: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近零陵路口)
(三)资格申请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原则上不得代办。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为提供申请便利,可以书面委托申请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受委托人除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出国(境)护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现场集中审核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现场打印);
(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现场打印);
(三)《2015年报名人员信息确认承诺表》(现场打印);
(四)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1份);
(五)本人报名时提交的同一底片免冠正面2寸(去除照片边框后应不小于46mm×32mm)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特别提示:对于报名照片遗失的,可携带U盘到现场下载后再自行冲印,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六)本人有效身份证(含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公证文本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或户籍缮本)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扫描打印);
(七)毕业证书原件(现场扫描打印,不需要学位证书);
(八)报名时学校出具的在读格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九)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1.报名表信息现场打印后原则上信息不予修改;
2.凡《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变更需要现场勘误信息的,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
3.因大学毕业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
以上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现场审验后退回。
五、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
凡经现场审核,符合申请授予条件的,由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司法部。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颁发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颁发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申请人网上申请完成后,请扫描上海司考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左边二维码右边,可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信息(仅限选择在上海的申请人)。
此公告在上海司法行政网发布,并将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咨询电话:(021)、(021)、(021)。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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