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说明)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2002〕57号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及各区(县)支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住房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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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2〕57号

  

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及各区(县)支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业务操作过程中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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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帐户设立发生错误情况进行纠正的一项业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更正业务:

  

1.重复帐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帐户,需合并的;

  

2.多缴错缴:因单位未及时或错误地为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者重复补缴等原因导致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需纠正的;

  

3.农业户口职工错缴:不属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农业户口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发生过缴存业务,需销户的。

  

第三条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办理农业户口销户和重复帐户合并业务可由职工个人申请;其他错缴更正业务由发生错误的单位提出申请。如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转出到其他单位或封管办,应转回原单位后办理错缴更正。如原单位已经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不存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办理错缴更正。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不一致的,应在信息修正后办理错缴更正。

  

第五条单位办理错缴更正业务,应事先告知有关职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提供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另需提供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到建行各支行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左边()右边下载《申请表》。

  

第七条重复帐户合并由建行各支行审核,多缴错缴更正和农业户口职工销户应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在建行各支行办理手续。

  

第八条重复帐户合并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加盖公章)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被合并的帐号;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加盖公章)和《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合并后保留的帐号。

  

第九条多缴错缴的,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原因证明。因职工退工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提供职工退工单;重复补缴的,提供汇缴书、汇缴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错误转移的,提供转移通知书、汇缴书和汇缴变更清册;基数调整错误的,提供基数调整清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证明。

  

第十条农业户口销户的,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职工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应出具由封存户管理办公室盖章的个人错缴更正申请书。

  

第十一条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重复帐户合并的错缴更正使用“91”作为提取原因代码,其他的错缴更正使用“90”作为提取原因代码。

  

第十三条错缴更正中的提取,原则上为转帐方式,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办理农业户口销户的错缴更正可以现金方式提取。重复帐户合并的,被合并的帐户资金直接划转到保留的帐户内。

  

第十四条建行各支行在办理错缴更正业务的过程中,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并定期将档案目录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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