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职工医保新政策(2020职工医保新政策)

2022退休医保新规定如下: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只要交

2022职工医保新政策(2020职工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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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退休医保新规定如下: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只要交纳15年职工医保,退休后就能终身享受医保,而且个人不用缴费。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明显比在职员工好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该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一旦建立起普通门诊的共付机制,尤其是当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至70%的时候,这就意味着门诊费用与住院治疗一样,可由统筹基金无差异地分担支付。这对减轻职工(尤其是退休职工及困难职工)的门诊负担极其重要而有效。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得超过2%,这既是为了减轻个人缴费负担,也是为了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支付的共济分担功能。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在直系亲属之间互助共济、打通使用。这样做,既能提高家庭成员之间门诊支付的互助共济能力,也体现了家庭自我保障功能。

  

2022年7月1日医保报销新规

  

2022年7月1日医保新规是安徽、河北、山东烟台、辽宁大连等地将扩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各地最新新规如下:

  

1.辽宁大连7月1日医保新规:

  

2022年7月1日起,辽宁日间手术和日间化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等患者待遇与本地现行住院待遇保持一致;日间高值药品注射治疗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日间病房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

  

日间手术治疗费用包括:日间病房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手术前1周内实施的与手术治疗直接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手术后1周内必要的门诊处置费用。

  

日间化疗费用包括:日间病房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治疗前1周内与日间化疗直接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各市应将符合日间化疗医保支付新规的相关治疗费用统一纳入日间化疗管理,并做好与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新规衔接。

  

日间高值药品注射治疗费用包括:日间病房治疗期间高值药品费用及必要的检查和处置费用。

  

2.安徽7月1日医保新规:

  

2022年7月1日起,安徽将牙脱敏治疗、氟防龋治疗、洁治、口腔局部冲洗上药等15个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安徽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河北7月1日医保新规:

  

2022年7月1日起,河北将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限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限价的医用耗材,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4.山东烟台7月1日医保新规:

  

2022年7月1日起,烟台市将启动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在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新规新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2022年7月1日后具体哪些费用医保可报销?

  

2022年7月1日后具体有日间病房治疗医保支付、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等费用可以报销,其中辽宁大连报销的是29种日间手术病种、20种日间化疗方案以及23种日间高值药品注射治疗;安徽是15个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河北是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报销范围,因此具体的以当地公布的新规为准。

  

2022年广州医保新政策如下: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广东省的,按《暂行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4、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一)参保对象

  

2022职工医保新政策(2020职工医保新政策)

  

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1.农村、城镇非从业居民;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及规定

  

1.2022年参保费用个人筹资标准为320元/人/年。

  

2.错过集中征缴期2022年3月31日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可以申请零星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之和缴纳参保费用(900元/人/年),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监护人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仍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门诊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待遇:在统筹区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报销比例为:村级、乡级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县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0元/人。

  

(二)慢性疾病门诊待遇: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职工不得超过元每年度,居民不得超过元每年度。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按90%比例进行报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按统筹区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张型心肌病、1型糖尿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

  

(三)门诊特殊病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年度起付线。同时办理各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对于执行具体限额的病种,叠加部分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合并计算限额。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

  

三、住院补偿

  

(一)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1.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

  

2022年医保报销比例新政策如下:

  

1、医保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

  

3、居民医保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组成。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三百元;二级医院六千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5%,高于六千元报销比例为为80%,其中县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四百元,市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六百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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