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房补贴】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最高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

根据2021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

【人才租房补贴】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最高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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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因此,如果来到上海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那么他在外省市人社厅(局)、事业单位、央企或具有评审资格的国有企业评定取得的中高级职称,只要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由现在的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此外,根据《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以下情形需要申报复核评审:

  

一是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其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其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二是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不能作为在本市聘任相应层级职称的依据,须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

  

注:在非实际工作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取得的职称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正常取得职称使用。

  

资料来源:上海人社等

  

职称评审越来越难啦,2022年职称评审咨询电话:

  

  

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方式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和《关于制定印发<浦东新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浦东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新区企业在2021年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自2022年起,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调整为按季度申报,每个季度提交一次补贴申请。当年度补贴申请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申报。企业完成培训项目后,将课程表、学员名单、成绩评价等补贴申请资料一次性录入补贴申报系统。二、申报网址及咨询电话1、新区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在"浦东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补贴申请,登录网址为"咨询电话区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类):*7703,区人社部门(专业技术类):区教育部门(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区工会部门(岗位能力类):,区申报系统技术支持:三、其他1、企业享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情况挂钩,每家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季度进行核定,申报时间调整为季度申请后,不再发布补贴申报通知。3、符合沪人社职〔2015〕70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参照执行。

  

4、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制定印发<浦东新区使用地 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1〕2号)执行。

  

  

附一、补贴内容

  

(一)职业技能类(人社)

  

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二)专业技术类(人社)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教育)

  

历史与文化、社会与法制、艺术与体育、科学与生命、汉语言和各类外语、商务礼仪、计算机办公软件、思想与道德、行为习惯和团队建设等职工综合素养和学力提升的培训项目。

  

(四)岗位能力类(工会)

  

企业以班组长和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的适应岗位职责、进行岗位创新和传承工匠精神开展的能力提升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班组长培训、职工代表培训、技术技能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

  

以上四类培训中,学历教育不纳入补贴范围。

  

附二、补贴标准

  

(1)自主培训(内训)

  

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不超过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培训项目一课时为45分钟,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0元。

  

(2)委托培训

  

对委托前述公布名单内的培训实施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培训费用的80%予以核定(以委托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费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每人每个项目不超过1200元,每天补贴8个课时,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0元。

  

委托培训单位在前述公布名单以外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3)证书类培训

  

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在职人员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项目证书,给予初级3000元、中级(含准入类项目)4000元、副高级5000元、正高级6000元的一次性提升补贴,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90课时,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0元。

  

本市、本区或相关行业对补贴标准、课时数等有规定的其他培训项目,可参照规定执行。

  

附件3、补贴内容具体清单

  

专业技术类项目清单1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1教师资格2注册消防工程师3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5注册会计师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7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注册建筑师10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11监理工程师12房地产估价师13造价工程师14注册城市规划师15建造师16注册验船师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18兽医资格执业兽医乡村兽医19拍卖师20演出经纪人员资格21医生资格医师乡村医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22护士执业资格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24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25注册设备监理师26注册计量师27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28新闻记者职业资格2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30注册安全工程师31执业药师32专利代理人33导游资格34注册测绘师35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38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0资产评估师4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42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4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45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4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4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49审计专业技术资格50税务师51认证人员职业资格5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5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55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56期货从业人员资格57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58翻译专业资格

  

专业技术类项目清单2

  

序号职称职务任职资格1高校教师2社科研究3科学研究4卫生技术5工程技术6农业技术7新闻8出版9图书、资料10文物博物11档案12工艺美食13技校教师14体育训练员15翻译16广播电视、播音17会计18统计19经济20实验技术21中专教师22中小学教师23艺术24公证员25律师26传播技术27民航飞行技术

  

备注:上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均可申报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专业技术类)。

  

资料来源:浦东人社等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切实推进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嘉定区领军人才、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税前35万元。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7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55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三、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所分配到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嘉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人才住房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五、申请补贴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单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十一)企业人员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万元的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

  

(十二)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十七)若申请人此次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则需提供相关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住房为申请人在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

  

六、申请发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三)《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兴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七)满5年后再次申请补贴兑现时需在当年度6月底之前提供单位对该人才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书面材料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由相关部门受理核实,经审核同意后在当年度10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需凭购房合同,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水、电、煤户主证明以及该住址的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空白无人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本区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员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同一人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六)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

  

(七)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未满10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满5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10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10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九)购房货币化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年度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十)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八、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且该申请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委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嘉定人社等

  

职称评审越来越难啦,2022年职称评审咨询电话:

  

  

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方式调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和《关于制定印发<浦东新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浦东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方式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新区企业在2021年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自2022年起,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调整为按季度申报,每个季度提交一次补贴申请。当年度补贴申请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申报。企业完成培训项目后,将课程表、学员名单、成绩评价等补贴申请资料一次性录入补贴申报系统。二、申报网址及咨询电话1、新区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在"浦东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补贴申请,登录网址为"咨询电话区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类):*7703,区人社部门(专业技术类):区教育部门(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区工会部门(岗位能力类):,区申报系统技术支持:三、其他1、企业享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情况挂钩,每家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2、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季度进行核定,申报时间调整为季度申请后,不再发布补贴申报通知。3、符合沪人社职〔2015〕70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参照执行。

  

4、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制定印发<浦东新区使用地 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人社规〔2021〕2号)执行。

  

  

附一、补贴内容

  

(一)职业技能类(人社)

  

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技师技术更新、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

  

(二)专业技术类(人社)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教育)

  

历史与文化、社会与法制、艺术与体育、科学与生命、汉语言和各类外语、商务礼仪、计算机办公软件、思想与道德、行为习惯和团队建设等职工综合素养和学力提升的培训项目。

  

(四)岗位能力类(工会)

  

企业以班组长和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的适应岗位职责、进行岗位创新和传承工匠精神开展的能力提升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班组长培训、职工代表培训、技术技能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

  

以上四类培训中,学历教育不纳入补贴范围。

  

附二、补贴标准

  

(1)自主培训(内训)

  

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不超过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培训项目一课时为45分钟,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0元。

  

(2)委托培训

  

对委托前述公布名单内的培训实施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培训费用的80%予以核定(以委托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费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每人每个项目不超过1200元,每天补贴8个课时,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0元。

  

委托培训单位在前述公布名单以外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3)证书类培训

  

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在职人员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项目证书,给予初级3000元、中级(含准入类项目)4000元、副高级5000元、正高级6000元的一次性提升补贴,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90课时,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0元。

  

本市、本区或相关行业对补贴标准、课时数等有规定的其他培训项目,可参照规定执行。

  

附件3、补贴内容具体清单

  

专业技术类项目清单1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1教师资格2注册消防工程师3左边法律右边职业资格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5注册会计师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7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注册建筑师10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11监理工程师12房地产估价师13造价工程师14注册城市规划师15建造师16注册验船师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18兽医资格执业兽医乡村兽医19拍卖师20演出经纪人员资格21医生资格医师乡村医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22护士执业资格2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24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25注册设备监理师26注册计量师27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28新闻记者职业资格2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30注册安全工程师31执业药师32专利代理人33导游资格34注册测绘师35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38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0资产评估师4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42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4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45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4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4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48卫生专业技术资格49审计专业技术资格50税务师51认证人员职业资格5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5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55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56期货从业人员资格57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58翻译专业资格

  

专业技术类项目清单2

  

序号职称职务任职资格1高校教师2社科研究3科学研究4卫生技术5工程技术6农业技术7新闻8出版9图书、资料10文物博物11档案12工艺美食13技校教师14体育训练员15翻译16广播电视、播音17会计18统计19经济20实验技术21中专教师22中小学教师23艺术24公证员25律师26传播技术27民航飞行技术

  

备注:上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均可申报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专业技术类)。

  

资料来源:浦东人社等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切实推进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注册在本区范围内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符合嘉定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申请购房补贴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正式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学历职称条件之一的:

  

1.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与工作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3)申请购房补贴对象必须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入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上海市“首席技师”、嘉定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嘉定区领军人才、嘉定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其中企业性质人员年薪酬标准必须不低于税前35万元。

  

(三)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嘉定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提交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已有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第二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6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45万。

  

享受政策的人才在上海区域内无住房,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首套房,且符合学历职称条件(1)-(3)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70万元,符合学历职称条件(4)的人才购房补贴金额为55万元。

  

如本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出现较大变化,补贴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三、额度管理

  

购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各单位获得分配的补贴额度后,在本单位内公开。

  

(二)个人申请。申请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事先签署《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填写《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首先审核申请人个人条件,并核实购房情况后,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所分配到额度的,实行轮候。确定本次购房补贴申请人选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嘉定高层次创新创业和急需紧缺人才等报送区人社局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签订相关协议。区人才住房中心与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签订《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九)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房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申请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十)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采用“1+1”形式发放,即首次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首次资助满5年,经申请再次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

  

五、申请补贴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承诺授权书》,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签名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通知单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复印件及验证件(上海市学历验证机构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验证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的封面、内页均需复印),同时提供单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十一)企业人员需提供年薪不低于35万元的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

  

(十二)申请人的个人简介(简述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个人业绩表现等,字数在200字左右)。

  

(十三)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十五)申请人所购房源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十七)若申请人此次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非首套房需提供其名下已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情况说明;若申请人此次在嘉定购买的是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则需提供相关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住房为申请人在上海区域内的首套房)。

  

六、申请发放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所提供商品住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申请表》。

  

(三)《嘉定区优秀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协议》。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兴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且银行卡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七)满5年后再次申请补贴兑现时需在当年度6月底之前提供单位对该人才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书面材料和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由相关部门受理核实,经审核同意后在当年度10月底前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购买的房源必须是在嘉定区域内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时网上签约的日期为准)。申请购房补贴资格时需凭购房合同,权利人必须含申请人姓名。

  

(二)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平台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水、电、煤户主证明以及该住址的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空白无人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且只能享受本政策一次。

  

(四)凡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购买过本区人才公寓、享受过本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享受过本区人才配售房政策的人员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原居住在人才公寓或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同一人不可同时享受两项政策优惠。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2008年6月19日起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赠与记录。

  

(六)申请人自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在嘉定的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

  

(七)人才在获得购房补贴资格后未满10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购房补贴;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离开嘉定之日起不再享有购房补贴资格且在嘉定工作未满5年的需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款。

  

(八)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资格起的10年内限制交易。若该房源在10年内确需交易,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上报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九)购房货币化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补贴资格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在本批次有效期满后的三年内,本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原获得配售房享受资格的放弃人员,自放弃当年度后的第四年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者可依据本政策重新申请。

  

(十)购房补贴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人才个人承担。

  

八、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且该申请人不再列入享受政策范围。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委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组织、个人。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嘉定人社等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4、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住房居住。

  

(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

  

三、额度管理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租赁情况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

  

用人单位获得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租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单位补贴分配名额的,内部实行轮候制度。

  

(四)审核。

  

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

  

以上企业、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根据税收注册地,如注册在街镇的,需经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五)复审。

  

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

  

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

  

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补贴发放。

  

租房补贴按季度打入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承诺授权书》。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积分通知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

  

(七)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应届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

  

(八)在嘉定区域内租房的有效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

  

(十一)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

  

(十二)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十三)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六、相关事项

  

(一)租房补贴自审批通过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个人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

  

(二)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统一租赁房屋中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级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记录。

  

(四)凡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居住在本区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租房补贴以同一地址住房核发一份计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员(含家庭成员)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以条件相对较高一方申请。

  

(六)获得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

  

(七)人才住房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补贴。

  

(八)申请人凡在嘉定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网签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九)申请人停租的,从停租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理:若新工作单位仍在嘉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经审议是否继续享受租房补贴;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嘉定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一)租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申请人因遗失等原因要更改银行卡号的,须通过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才住房中心。

  

七、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资料来源:嘉定人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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