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行动计划及配套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组通〔2018〕64号)工作要求,市住建局会同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订了《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
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采纳
《通知》分别在市住建部门政务网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修改意见11条,经研究,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0条。
三、目标任务
《通知》旨在优化南宁市人才集聚环境,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安居待遇,实现人才在我市稳定创业就业。具体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为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申请条件,主要介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条件;第二部分购房补贴标准,主要对购房补贴标准进行规定;第三部分办理程序,主要规定了购房补贴的申请、信息核对、发放流程等;第四部分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主要规定了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情形;第五部分住房交易管理,主要规定用于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进行交易需要退回相应的购房补贴;第六部分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部分主要规定了《通知》实施日期及解释主体。
五、特色亮点
(一)明确申请条件
《通知》明确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根据南发〔2018〕17号文规定确定申请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并对“在邕首次购房”进行明确:
一是简化南发〔2018〕17号文对于A、B、C类人才的表述,明确新引进D、E类人才的时间界定,即:属于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或者2018年7月31日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
二是对在邕首次购房概念进行明确,以南发〔2018〕17号文发布时间为节点,规定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有自有住房,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房屋权属登记。
(二)细化购房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了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规定了具体标准以及具体适用规则:
一是明确了各类别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标准。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对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分别予以4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二是规定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低于前款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房屋总价高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相应类别的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三是明确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
四是规定对于高层次人才领取购房补贴后人才等级升格的,可以按照升格后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升格后购房补贴标准与原购房补贴标准的差额,但实际领取的购房补贴金额不得超出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
(三)规定具体的办理程序
《通知》规定了具体的申请、核对、补贴发放程序和规则:
一是规定了申请核对程序。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以及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对人才类别及生活补助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并根据各部门核对结果,认定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条件,并且确定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
二是明确了申请核对的工作时限。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2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个工作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3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门3个工作日。全部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了补贴发放程序。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市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款项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给人才本人。
四是规定购房补贴分期发放。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为3年进行发放,第1年发放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购房补贴总额的25%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第2年和第3年发放购房补贴前1个月内将人才任职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继续在南宁市服务的或者因生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继续发放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停发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南宁市服务,任期届满后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尚未发放完毕的购房补贴继续发放。
(四)明确了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情形
一是规定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需要停发、追回。
二是明确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书面报告,经确认不在南宁市服务的,人才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不需要退回,对于人才不在本市服务的,后续未发放的购房补贴予以停发。
(五)明确用于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交易管理
《通知》规定,用于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进行交易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先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相应的购房补贴,退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回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申请提前交易时的月数/60月)
(六)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条款,明确了违规责任追究情形: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情况的,高层次人才不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或者违反本通知住房交易管理等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
二是规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