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张两年前嫁到上海,今年27周岁,目前在家当全职太太。她的老公是上海户籍,而她是广西户籍。最近她怀孕了,来信询问她能否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她在上海生孩子,是否能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政策,她可以在本市参照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她就可以在本市自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但是2013年5月1日后,按照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生产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因为灵活就业参保缴纳的只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不包括生育保险费等。她自己交的医疗保险费,只适用于一般的医疗费用报销。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无法缴纳,也就无法在生孩子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另外,她能否补缴结婚两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现行政策,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参照灵活就业缴费,实行按月缴纳,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故无法补缴两年以来的社保费。
很多读者关心:社保中断可以补吗?到底应该怎么补?补后真的有用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提示一
单位不缴可以补,灵活缴费不可补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保费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补缴。需注意,所谓“应缴未缴”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但是劳动者失业期间是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目前,外省市来沪人员须通过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无法自行参保。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还有外省市医院护工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以参照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特别需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扣款不成功的,不能事后补缴,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为:不缴费不记账。
提示二
短补快,长补慢,三年以上比较烦
所谓“短补快”,是指6个月内网上可以操作补缴。6个月以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的5-26日在自助经办平台操作。
所谓“长补慢”,是指超过6个月要到社保大厅凭材料申请。超过6个月的补缴,其实最麻烦的不是前往参保地的区社保中心柜面申报,而是必须提供一大堆的材料给社保部门审核,包括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证明补缴对象在单位从事劳动经历的人事档案材料(如工资定级表、员工登记表、工作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材料、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如工资发放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等。
所谓“三年以上比较难”,是指超过3年的补缴要凭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另外,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提示三
补缴基数望当年,一次缴足看眼前
根据规定,应缴未缴而补缴的缴费基数,与一些政策性允许一次性缴足有关年限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同。
前者按员工应缴费年度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进员工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确定。比如说,2019年张三补缴2016年5月的社保费,补缴基数按其2015年的平均工资确定。
后者则往往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如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这里请注意有两个区别:当年缴费标准和目前缴费标准的区别,本人平均工资和全市平均工资的区别。
提示四
按条件,算年限,不含补缴干瞪眼
现在很多市民待遇都与社保缴费挂钩,但是即便补缴了社保费,也不等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因为许多待遇的享受条件中都规定“不含补缴”。
如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还有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再如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这是指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还有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中,就业期间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和3年,但补缴的社会保险不计入缴费年限。
还有在留学生落户条件中,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需注意: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不予认可。
还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所谓连续缴纳,就是指从买房当月向前推移5年,都有社保缴费或缴税记录且不间断。考虑到部分购房者因劳动用工变化,办理纳税或缴金手续出现短期中断纳税或缴金属于正常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放宽了3个月,就是在63个月里面累计60个月,应视为连续缴纳,即包含社保补缴在内最多只能有3个月。
另外,只有拥有上海户籍或者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上海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能拍沪牌。这个也是不含补缴的。
所以对于职场人士特别是非户籍人士来说,换工作尽量不要断社保。当然,如果职工月中离职,有的公司则会帮你缴满这个月,但是有的公司不会。新入职的公司,有的从入职当月开始帮你缴,有的要从下个月才开始,这都需要求职者自己去问清楚。一般来说,当月15日之后离职,当月的社保原公司会给缴纳。跳槽前辞职前一定要弄清楚并衔接好,否则损失可能难以弥补。
提示五
出了工伤怎么补?只补新来不补旧
根据规定,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据此,发生工伤时虽然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在事后能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的,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哪些项目属于新发生费用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不是新发生费用,即使补缴成功了,也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发生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治疗、康复需要很长时间,费用可能非常惊人,如果补缴成功,这些新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这样新发生的很多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这个角度说,亡羊补牢也得补。(文周斌)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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