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延、缓、降、保、稳”五项措施20问20答

人民网成都2月13日电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成都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延、缓、降、保、稳”五方面全力支持企业和经营主体(以下简

成都社保"延、缓、降、保、稳”五项措施20问2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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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成都2月13日电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成都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延、缓、降、保、稳”五方面全力支持企业和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健康发展。

  

今日,两部门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1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保业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倡导用人单位社保业务网上办、延后办、预约办。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可登录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址:cdhrss.chengdu.gov.cn)“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服务”,点击“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初次申领CA证书”,根据页面提示,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后即可完成CA证书初次申领。在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注册的用人单位,四川CA公司提供“三免服务”,即免收数字证书开户费、半年使用费和数字证书邮寄费。

  

问题2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如何延长社保申报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的社保服务事项可延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视为已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进行回溯处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例如:疫情在2020年3月解除,用人单位需从2月起为职工参保,可在6月底之前申报,视为2月份当月申报参保。

  

问题3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缴纳1-2月社保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的2020年1-2月社保费,可延至3月底前缴纳。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点)撤销1月和2月的缴费单据并调整缴费方式为转账;社保经办机构将在2月20日对可以缴纳2月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3月20日前,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点)撤销3月份的缴费单据并调整缴费方式为转账;社保经办机构将在3月20日对可以缴纳3月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进行银行代扣。

  

问题4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3月份之后的社保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3月份之后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不能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至2020年7月底前缴纳。用人单位在网上经办系统(或社保经办网点)将4-6月社保费单据撤销并调整缴费方式为转账;社保经办机构将分别在2020年4-6月的10日对可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进行银行代扣。

  

问题5

  

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保业务或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应如何办理手续?

  

在延长缴费期间,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用人单位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问题6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期申报补缴2019年度社保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报补缴2019年度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之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问题7

  

受疫情影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体参保人员),延期申报补缴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个体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可申请补缴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不加收滞纳金。之后不得补缴。

  

问题8

  

受疫情影响,个体参保人员延期申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至2019年9月的个体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可申请补缴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加收滞纳金。之后不得补缴。

  

问题9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最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如用人单位既延长缴费期又申请缓缴,则最迟在2020年7月底前缴纳2020年1-6月的社保费,申请缓缴后,最迟在2020年12月底缴纳2020年7-12月的社保费。

  

问题10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应据实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于2020年6月1日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或网上经办系统下载),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报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社保费。

  

问题11

  

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降低社保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继续执行16%;二是在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三是在下一个工伤浮动费率调整周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问题12

  

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受疫情影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办法,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0%执行。在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前,暂使用2018年社平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下限,待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差额补收、结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问题13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平工资的55%缴费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职工2020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经按社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后进行差额结算。

  

问题14

  

个体参保人员2020年已按社平工资的55%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怎么办?

  

2020年2月6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社平工资50%执行。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问题15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待遇能按时发放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成都市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同相关部门、各发放银行的沟通协调,全力保障各项养老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建议享受养老待遇人员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银行左边公众号右边或下载手机银行查询。

  

问题16

  

未按时办理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是否停发待遇?

  

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享受养老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未按规定认证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及时补办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避免养老待遇暂停发放。

  

成都市已在“天府市民云”手机APP开通社保待遇领取资格手机认证服务,社保待遇领取人可通过“天府市民云”-“社保服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问题17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如何办理领取手续?

  

建议延后办理。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后,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待遇的,可先行初审后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问题18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缓缴单位),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问题19

  

在疫情防控期间会对有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开展集中清收吗?

  

2020年全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对用人单位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不进行集中清收,避免造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

  

问题20

  

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的相关社保政策有效期是多久?

  

支持用人单位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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