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5号
★适用对象
获得国外大学博士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回国后2年内在上海市并持续在上海市工作(不要求首份工作);
并需在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国外学位(历)认证。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符合此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应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与上海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2、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3、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4、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5、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三、激励条件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2、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3、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