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论当事人是什么性质的户口,只要其办理离婚登记,就必须携带如下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次,由于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那么其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其使用的户口本,可以是个人的户口卡页即可。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簿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