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落户加分政策是什么

上海落户左边加分右边政策: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

2022上海落户加分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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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左边加分右边政策: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落户左边加分右边政策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左边华律网右边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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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左边加分右边政策: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艺术左边加分右边政策: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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