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二、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三、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一)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二)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四、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五、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一)《婚姻状况承诺书》;
(二)《结婚证》;
(三)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四)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八、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迁被投靠人亲生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随迁被投靠人继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申请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10、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一)户籍地无业凭证是指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户籍地县级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缴纳或个人灵活就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二)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凭证
(一)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需民族登记为少数民族)
(二)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系归侨的,提供夫妻一方户籍地区(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
2、夫妻一方系归侨、华侨子女的,须提供与归侨、华侨父母的关系凭证及父(母)《归侨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投靠本市残疾配偶的材料
申请人配偶系残疾居民的,提供《残疾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四)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3、支内、知青人员子女投靠配偶的,还需提供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五)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六)“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支内、知青一方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材料
由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并打印。
(八)投靠本市伤残军人的材料
《残疾军人证》
说明: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六)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也可以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申请人通过公安网上户籍平台(“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办理户籍业务的,被投靠人、落户地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等“相关人”可通过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内的相关人业务模块进行认证,无需再亲自到派出所办理。
(九)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可以通过关注“上海公安人口管理”(shgarkb)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在便民服务栏目中进行查询。
(十)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十一)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