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落户条件:
一、结婚满10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年满35岁,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PS:投靠方必须同时具备结婚满10年、年龄满35周岁的条件。
二、结婚满7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结婚满5年配偶投靠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请材料一览:
申请说明: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本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六)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左边()右边政务公开栏进行查询。
(九)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十)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市民云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申请流程:
办理地点:本市各公安派出所
咨询电话: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二、夫妻结婚的年限,以《结婚证》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起算。再婚(复婚)的,以最后一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非农业户口申请人须提供无业或退休凭证,即:无业人员提供上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或者户籍地县级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缴纳或个人灵活就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四、本市知青、支内、支边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的,必须提供本市上山下乡、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其生育的子女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的,还需提供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凭证。
五、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残疾人配偶的,申请人须先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