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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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已办了离婚手续,打算卖掉房子。但前妻的户口在里边,我和下家已经签好买卖合同,对方暂扣了十几万元房款,称户口迁出后再支付。我联系前妻,前妻不愿迁。最近我从新闻里听到上海有了迁户口新政:卖房后,上家户口不愿迁走的,可以强迁。所以我想问:这一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还有哪些新政条款能否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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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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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今年5月1日起实施,对上海的户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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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假如张先生与前妻在离婚析产时,上述房屋产权归属张先生无异议,那么,其前妻应迁出户口;如拒不迁出,张先生可以要求公安派出所将其前妻户口直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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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实施的《规定》,除了产权转移后可以直接迁出户口这一亮点外,还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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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的登记原则:根据新户口管理规定,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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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了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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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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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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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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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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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户籍证明的范围: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被判处徒刑等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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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况的户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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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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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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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方面的举措: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设立家庭户,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迁入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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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编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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