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被征收人面临拆迁时都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家要拆迁了,现在上就三个人,如果这时把女婿(媳妇)加到户口里,这样是不是我们能多得一份补偿款呢?”“现在我们的孩子在外面上大学,把户口给迁了出去,这样我们的补偿款是不是会少一份呢?”
生活中这样的问题现在很普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已经进入城市工作生活,户口也倾向于迁移到城市,那么多的人开始对这些案件的发生担心上面提到的,一旦家中拆迁,会不会因为人数少账户而导致比别人少得多的赔偿?和拆迁补偿上的帐户数量有关系呢?
不要着急,想必被征收人都了解,我们国家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类,我们接下来就一一讲述。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可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房屋所有人,即房屋所有人的产权登记证明,如果没有业主,即使该住宅或登记住宅位于该住宅的地址上,也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19条的规定看,对国有土地的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是房屋被征收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二、农村集体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我们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共有这四项!》一文中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之前。
在这四种补偿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人所有。
土地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由其他单位安置的,由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被安置个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征得安置人同意后的安置保险费。我们可以从上述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即所有的村民都看到,由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村民来决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常见的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在全体村民中平分土地补偿费;
(二)集体保留部分村庄,其余部分分配给登陆的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受影响的个人。
它是否属于村民,决定了它能否参与土地补偿的分配,以及一个人是否具备村民的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安置补贴是农业人口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直接决定了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综上,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是有关系的。
拓展延伸
通过阅读上面,想必大家都知道的补偿分配和是否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有密切的关系,如何确定农民是否有它的集体成员资格呢?
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问题:
在户籍登记的前提下,根据是否形成成员固定生产生活权的基本条件,结合现行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的基础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在校大学生
对于那些在学习期间将户口转移到大学和学院而且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职业的人,他们往往没有与家人分离,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确定他们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不合适的,如果他们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就应当发现他们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资格。
(2)非农户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在小城镇定居后,可以保留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此类人员集体征地补偿应当给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支持的情况。
(3)户口迁出的
为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的合同为土地使用权,成为非农户口,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会议来调整合同,在受保护的土地转让权,做通过左边法律右边诉讼不会取消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应该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寄挂户、空挂户
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以及购房定居的农民工,不得加入所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5)外嫁女
外地已婚妇女或农村青年因婚姻关系在本市与对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对本市职工没有正式工作和社会保障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