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告】4月30日起,呼和浩特城镇落户新政实施!

4月2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于4月30日起正式实施。在制定《措

【官方公告】4月30日起,呼和浩特城镇落户新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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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于4月30日起正式实施。在制定《措施》的基础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起草了对应《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共8部分33条,待《措施》正式实施后配套使用。

  

  

户籍制度改革呈现三大亮点

  

记者从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呈现出以下几大亮点:

  

(一)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条件。相比以往,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在左边法律右边允许的范围内,全面放开了人才落户,实现了人才落户“零门槛”。拓宽人员落户渠道,随迁人员可随人才在合法稳定住所或接收人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全市各户籍办理窗口均设置“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本《措施》中“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高校在校生、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措施》中明确,凡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居住满6个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在市四区、开发区、五旗县区建制镇落户。

  

(二)优化落户程序,降低单位集体户设置条件。由15人以上可设立集体户,调整为5人以上即可设立集体户;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设立集体户,放宽到个体工商户等也可设立集体户;集体户根据需要或实际情况实行分户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以方便办事群众为原则,可单独打印户口簿(原集体户单页打印,不打印户口薄)。

  

(三)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实行户口办理承诺制。限定户口办理时限、明确办理流程,提升改进户籍窗口工作作风,探索在人才聚集地实施户籍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最快落户当场办结

  

根据具体的落户措施规定:

  

(一)自治区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的,落户人或接收人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落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治区内本市外户籍迁入呼和浩特市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通过自治区“一站式”户籍迁移系统受理业务,派出所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完成户籍迁移(群众有邮递需求的,可自愿填邮递快递单,户口办结后,由户籍内勤为群众打印户口簿,办理邮寄快递业务,邮递费用由群众收件后支付)。

  

(三)五旗县建制镇与市四区、开发区城镇户籍相互迁移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多样化的落户方式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落户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直系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使用权人落户申请;

  

2.拟迁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三)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复印件;

  

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房屋共同所有的,需所有权利人共同签字);

  

6.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注:私有出租住房房屋需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租房落户户主与户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继续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应当迁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四)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迁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单位职工直系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迁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五)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及其他人才申请在市四区、旗县区建制镇落就业人才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3.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六)在市四区、开发区、旗县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按照经常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市四区、开发区乡村地区除外)。可以自愿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社区集体户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可单独打印户口簿)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连续居住证明或居住证;

  

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七)迁往本市农村的,必须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接收,并且实际居住,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审核材料,所长审批后办理。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接收人落户申请;

  

2.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3.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八)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即可办理落户。

  

落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直系亲属可随迁。

  

多措并举确保政策落地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措施》的各项要求,以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便民利民服务,使全市人民更多更好地享受到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通过规范办事流程,组织全市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进一步筑牢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策解读一致、办户要件一致、办理流程一致;窗口前移,由各旗县区公安机关组织辖区派出所,深入大中专院校开展政策宣传,利用高校警务室了解掌握在呼学生的落户意愿,设置落户咨询、预约代办便民服务点;服务前移,在人才聚集地创新服务模式,在工业园区、大型用工企业、人才公寓等外来人口集中场所,组织派出所民警开展户政业务上门服务;户籍业务进驻旗县区服务大厅,为人才落户开设绿色便民通道,实行一窗办理,探索跨所户籍业务办理新模式;加强政策落实的全方位监督,严查新规实施后窗口民警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正北方网

  

原标题:《【官方公告】4月30日起,呼和浩特城镇落户新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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