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事指南】办身份证、迁户口...永川人要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身份证丢了怎么办?
新生婴儿怎么入户?
退伍军人如何恢复户口?
......
以后这些事儿不用再到处打电话问了
看看永川公安整理的这个“办事指南”就知道啦!
居民身份证办理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采集指纹办理。
(四)现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均可受理跨所、跨区、跨省异地身份证办理。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受理对象:在永川区居住的我市、外省户籍居民,可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居民身份证的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温馨提示: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仍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2、所需材料:身份证件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
(1)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自购房屋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
寄住、借住的,提供寄住、借住房屋房主的《居民户口簿》;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受理地收费。受理地派出所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同时出具市财政局的专用票据,并将《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发给申请人。
4、受理地发放证件。证件领取时间20个工作日,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受理地派出所核验信息并领取证件。
(五)我区户籍人口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凭《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到永川区行政服务大厅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当日领取。
(六)为切实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群众在家就能收到办理的身份证,2017年3月29日已开通身份证邮递至个人服务。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可选择邮递至个人服务,首次申领、换领身份证的收取费用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收取费用40元。温馨提示:邮递费由群众领证时直接交付邮递工作人员;跨所、跨区、跨省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不能选择邮递服务。
(七)按照规定,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工本费。温馨提示:丢失补领的不减免工本费。
各类户口迁移登记工作政策规定
(一)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1、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群众主动申请可予以更换。《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3、不再出具含有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但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确需提供已封存的户口性质证明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定后予以出具。
(二)务工经商投资创业户口迁移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落户应当选择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户口地、社区集体户、社会人才或劳动力集体户登记户口。在我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放宽到19周岁,下同)、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在城镇地区登记常住户口:
1、在永川务工经商2年以上的。
2、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我区务工经商的,不受务工经商年限限制。
3、在永川投资创业的。
务工证明是指劳动合同或在渝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或务工单位证明;投资创业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渝纳税证明。
(三)人才引进户口迁移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我区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区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
(四)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直系亲属投靠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
1、夫妻投靠按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结婚(再婚)年限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已办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申请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落户的,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配偶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配偶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证明;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方本人或在一起生活的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在校中学生投靠父亲或母亲户口迁移可放宽到19周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应当随抚养权人迁移落户。本市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或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可不出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父母离婚判养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判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方(父或母)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18-19岁在校中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6)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亲子鉴定证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关系证明、能明确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其中之一;
3、因病残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婚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4、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落户,不受原籍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年老父母的子女在国内没有常住户口的,且与儿媳或女婿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投靠儿媳或女婿落户。退休人员以及本市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在我区有常住户口的子女为申请人);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
(5)子女或配偶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涉及的户口迁移。
1、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的新生,应当在报到入学的第一学期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入学户口迁移。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在就读期间不得办理户口迁移。
2、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永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我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户口地、社会人才或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未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或者迁往本人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处落户。
3、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因转学、退学、肄业、取消或者开除学籍的,应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
4、市内院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申请在我区落户、且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直接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5、市外院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申请在我区异地落户、且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可直接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迁往外省(市、区)的,应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换领《户口迁移证》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6、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或户口未迁移至学校集体户的,若原家庭全户户口发生变动的,可申请在现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转学、以及退学、肄业、取消或者开除学籍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六)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户口迁移
成套商品住宅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国有土地性质的新房或二手房,国有土地性质的自建房、继承或赠予住房参照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办理户口迁移。
1、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申请购房户口迁移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3、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允许其中一个产权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人、父母落户,应经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并书面确认不在此落户。
4、未成年产权人申请购房迁移落户的,应当有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监护人一同迁移,否则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2)购房者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或《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等);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
农村地区居民申请办理户口分户应以分家、分吃、分住为基本条件。结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离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无合法住房、但已离婚半年以上的;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独立住房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分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合法住房证明(包括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分割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分割的判决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新生婴儿申报入户
(一)符合计划生育或超生的: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
(二)非婚生育的: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当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但有司法亲子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等能证明系父子关系的材料,并实际由其父亲抚养的非婚生婴儿,可以随父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父亲或母亲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警调查报告;
5、非婚生随父的,应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签发机构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1、捡拾或解救的被拐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凭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户口登记。
2、当地居民与智障、患精神病等无法核定身份的妇女同居所生新生儿,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母亲下落不明,新生儿需随父亲入户的,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
1、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填写《出生登记申请书》;
2、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并交复印件存档。
3、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只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上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五)夫妻双方,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六)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七)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八)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设集体户管理;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九)出生登记姓名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取第三方姓氏,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选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姓氏,且通过《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能确定血亲关系的;
2、选取抚养人、抱养人姓氏,且有民政部门法定收养或抱养手续的。
(十)姓名登记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
(十一)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报出生登记时,要求登记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在出生登记时可同时申请更改姓名登记,并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户口登记的曾用名。
(十二)对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不符合姓名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登记的证明。
(十三)出生登记民族成分应当依据父亲或母亲民族成分,父母非同一民族,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定其中一方的民族,共同签署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收养入户登记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警调查报告。
注销户口
(一)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1、居民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或经救治死亡的,由其户主或亲属持《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居民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3、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人民法院宣告决定书向死亡或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由新兵本人或其亲属持《应征入伍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新兵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由出国(出境)定居者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恢复户口
(一)退伍:
1、《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或《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入户通知单》;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4、异地落户的另提供入伍前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军队转业干部:
1、加盖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民政局印章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或《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自主择业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3、加盖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4、异地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还应提供原入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失踪寻回: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四)恢复已注销户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注销依据;
3、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
4、民警调查报告。
变更户口项目
(一)变更姓名
姓名原则上不作更改,但因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一学校、同一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以及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读(在校生)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证明等;
2、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被收养或被认领的公民更改姓名,须征得本人同意;
4、离婚子女自愿更改为随母(父)姓的,须经其生父(母)同意;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5、已选择随其父母一方姓氏登记入户,现申请更改为第三方姓的,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提供相应材料:
(1)选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姓氏,且通过《居民户口薄》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能确定血亲关系的;
(2)选取抚养人、抱养人姓氏,且有民政部门法定收养或抱养手续的。
6、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予更改姓名。
(二)变更性别:
1、本人或其监护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由监护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
4、本人、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更正性别:
1、本人或其监护人更正性别的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资料;
3、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学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4、本人、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更改年龄:
1、公民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需说明造成差错的原因、过程,申请更正的事由,并需本人(或未成年的监护人)签字捺印。
2、单位证明。申请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原出生日期差错是否属实,是否同意其更正,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该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公章的证明。干部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本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关于XXX同志出生日期的认定函》。
3、相关原始证明或资料。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出现差错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产期住院原始病历(保健)记录或经该医疗单位助产保健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原始记录复印件或摘抄件、原户口登记机关的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或经人事劳资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摘抄件)、家谱、结婚证、人口普查、人事档案等相关原始证明。市外迁移的提供《迁移证》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4、相关人员出生日期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父、母、兄、弟、姐、妹分别的出生日期确认证明。
5、民警调查报告。
6、本人、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民族:
1、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证明;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申请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六)变更户主:
1、《居民户口簿》;
2、新、旧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七)变更出生地:
《出生医学证明》。
(八)变更公民居民身份号码:
重号、错号相关证明材料。因更正出生日期后变更身份证号码的材料。
(九)变更其他项目:
本人或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永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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