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人才新政出炉
当前,鄂州正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人才发展的最优生态,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在这条“跑道”上,鄂州如何“招引凤来栖”?
近日鄂州发布系列人才新政,《鄂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实施办法》、《鄂州市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实施办法》、《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关于实施“才聚荆楚·智汇鄂州”工程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这四个人才新政有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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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在待遇、平台、补助、住房、医疗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将享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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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市决定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梧桐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梧桐计划”聚焦“157”产业集群,依托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创业平台,集聚一批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战略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和市级高端人才,提高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实现更多从“0”到“1”、从“1”到“100”的突破。
第三条“梧桐计划”的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市科技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申报组织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梧桐计划”按照科学精准、开放引才的原则,重点引进以下四个层次类别的人才(团队),具体见《鄂州市“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书》。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团队)。瞄准诺奖级获得者,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奖项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各国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等,重点引进一批国际国内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卓越的创新研究能力和团队组织能力,对我市重大科创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有巨大引领作用的顶尖人才(团队)。
(二)国家级战略人才(团队)。瞄准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奖项二等奖获得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级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医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等,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具有先进发展理念,对我市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有重大引领作用的战略人才(团队)。
(三)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瞄准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教授,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技术研发骨干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管理资产超过14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等,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为丰富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较快带动技术革新、企业发展、产业转型的行业领军人才(团队)。
(四)市级高端人才(团队)。瞄准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管理资产超过8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等,引进一批能解决实际问题、承担鄂州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端人才(团队)。
第五条“梧桐计划”创业人才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30%;创新人才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或合作合同,入选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梧桐计划”人才采取以下方式引进和申报:
(一)邀约制。瞄准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采取定向邀约方式,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开展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工作的商谈。
(二)揭榜制。企事业单位或创新创业平台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实际,面向社会发榜。人才揭榜后,启动资格审查、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后续环节。
(三)举荐制。各区(开发区、经济区)主管部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等,根据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和指南,进行推荐申报,后续开展资格审查、答辩评审、实地考察、投资洽谈、审定公示等工作。
(四)猎聘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我市猎才、引才,推行“政府下单+社会合作”模式,鼓励第三方机构、知名人士等积极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精准猎聘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评审方式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等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梧桐计划”人才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据《鄂州市“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书》定位人才层次类别,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类别、项目的研究水平、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团队支撑条件等指标,对人才项目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90(含)-100、85(含)-90、80(含)-85、75(含)-80分四个区间,将人才项目划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低于75分的不纳入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意见作为候选依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引进和支持建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八条人才项目根据审核结果,给予以下相应扶持:
I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20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1亿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0—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
II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12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5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500—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60万元资金资助。
III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8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3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200—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40万元资金资助。
IV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40万元资金资助,最高1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
通过“邀约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以上政策限制,在资金资助、配套股权投资、办公场所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有关政策扶持
第九条人才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在我市进行成果转化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按照国家拨付经费的10%给予补贴;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滚动投资、上不封顶。
第十条人才项目在实施阶段达到升类标准的,经项目单位提出升类申请且审核通过后,按新的层次享受项目支持政策。对通过我市申报,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100至200万元、50至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对人才创办的企业,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实际产生贡献鄂州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后两年按其实际产生贡献鄂州财政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人才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人才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或左边加分右边。
第十三条对人才创办企业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级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0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最高可连续补贴3年。
第十四条人才在鄂州创办的企业在“四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对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另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新三板”、“四板”挂牌奖励和省政府400万元奖励);在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新三板”、“四板”挂牌奖励和省政府300万元奖励)。如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对招商引资迁入我市投资经营的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且守法经营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含省政府3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为我市猎聘到高层次人才且人才在我市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层次类别,按每个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人才服务
第十六条根据湖北省《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精神,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社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协助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人才在鄂州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高端人才公寓,在鄂州工作2年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根据人才层次类别分别按房价的50%、40%、30%、20%进行补贴,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60元、30万元。
第十八条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子女入学可协调安排市内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休假,参照全市重点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支持人才加强对外交流,优先为“梧桐计划”人才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一年期多次往返签证、居留证等。
第二十条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人才发展需求、成长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分3个阶段验收、下拨:
第一阶段:项目经认定实施后,即可申领20%的政府拟扶持资金。
第二阶段:项目正常运行(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且自身投入该项目资金(含股东现金、专利、专有技术等出资)达到政府拟扶持资金(含政府股权、债权、项目扶持资金等)总额40%的,可以继续申领40%的政府拟扶持资金。
第三阶段:第二笔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两年内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40%的扶持资金;未达到中期评估条件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停止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资助资金拨付给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拨付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依据税收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项目扶持资金、奖励、补贴等均为税前资金,不纳入税收减免范围。
第二十三条入选“梧桐计划”项目后,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人才在协议期内离职、创办的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实施申报项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协议追回已下拨资金,取消“梧桐计划”人才称号及所享受的人才待遇,并提交有关部门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区(开发区、经济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人才补贴、项目资助、招才费用、引才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资金来源按税收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人才所在企业属于市级税收级次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区级税收级次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补助各区。
资金实行属地拨付管理。由各区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申报程序统一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
鄂州市“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有关专业(行业)认可标准,制定“梧桐计划”人才分类目录指导如下: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
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6.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
7.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8.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
9.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和人才。
二、国家级战略人才
主要包括:
1.教育部重点人才工程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工程暨“四个一批”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中科院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农业部“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2.全国模范教师;国医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
4.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管理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8.其他相当层级的专家和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
1.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
2.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
3.全国优秀教师;重点高校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级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
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知名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研发骨干、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人才;管理资产超过14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
7.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和人才。
四、市级高端人才
主要包括: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者。
2.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3.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术能手获得者。
4.近五年,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5.管理资产超过8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等总部主要负责人。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高级技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7.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8.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和人才。
鄂州市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储备一批高水平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专业人才,我市决定实施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池计划”,是我市事业单位在统一组织的一般性招考招聘外,通过特殊招聘方式招聘高水平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通过专项招聘方式面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专业招聘专业人才的人才计划。
高水平人才是指:拥有重要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自主创新成果,并且该成果达到省市级以上领先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紧缺急需人才是指:拥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全日制研究生或具有特殊技能人才。
专业人才是指:教育部“双一流”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音乐、体育、美术、考古等四类文化体育专业中的一类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医学技术、护理学等七类卫生专业中的一类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或专业性极强的一类及以上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才。
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视同于全日制研究生。
国(境)外留学人才需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其中研究生学制需二年及以上。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三条特殊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报《鄂州市特殊招聘人才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经济区)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编办审核用编计划。
2.方案审定。经市委编办核准用编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审核。
3.组织招聘。经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批准后,各用人单位按招聘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可直接采用面试进行招聘,面试方式包括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如技能操作、试教等)、面谈等方式,重点测评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学术技术水平、业务(科研)能力、适岗能力和发展潜质等情况。招考比例可放宽为1:1。面试考官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人数占比不低于50%,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人数占比不高于50%。公告、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聘用及入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聘用报告及招聘工作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核后商市委人才办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发聘用通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市人社局聘用通知,为招聘人才办理调动、聘用等手续。
第四条专项招聘程序
1.申报计划。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报《鄂州市专项招聘人才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经济区)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编办审核用编计划。
2.方案审定。经市委编办核准用编后,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3.组织招聘。原则上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其中:紧缺急需专业面试入围比例可放宽到1:2;研究生报考比例不超过1:8的直接入围面试,超过1:8的加试笔试;特别稀缺专业仅有一人报考的,报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核准后,可直接经面试考察后确定为拟聘人选。笔试成绩仅作为入围面试资格条件。考生入围面试后,统一评分标准,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岗位,经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同意后,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面试。公告、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聘用及入职。市人社局将专项招聘结果商市委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发聘用通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市人社局聘用通知,为招聘人才办理调动、聘用等手续。
第三章聘用管理
第五条新聘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首次就业的试用期一年,非首次就业的试用期三个月。新聘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按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一级设岗;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按管理职员七级、八级、九级聘用。
第六条新聘高水平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并在五年内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或通过特设岗位,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在完成任务后予以核消。
第七条在市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60个事业编制(各区、开发区、经济区参照设置)设立“人才编制池”,用于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统筹安排、特需特办,人动编随、人走编收”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周转使用。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八条新聘高水平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薪酬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用人单位可对实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的薪酬在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单列。
对能独立带领学科或事业发展、特别优秀的人才,年度薪酬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符合高层次人才“梧桐计划”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落实政策待遇。
第九条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1600元/月的标准,连续3年发放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补贴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新聘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其中,高水平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的子女,可协调安排市内优质中小学、幼儿园,配偶可按对口对等原则随调。
第五章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支持专业人才做专业事、走专业路、出专业成果。打破论资排辈、条条框框,对实绩突出、潜心钻研的,每年在职称申报、等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每年对试用期满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调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平台,加快对引进人才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在行政机关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对在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完成一个聘期(3年,含试用期)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引才计划进行研究,审核引进人才数量、岗位和资格条件,审核高水平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类别,审核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入选条件,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才池”招聘工作等。市委编办负责审核事业单位“人才池”用编计划,创新编制管理机制,建立“人才编制池”,预留和保证招聘人才编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人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充分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我市决定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市企业引进一大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大学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和以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条“人才强企工程”的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行业引导和监管。
第四条按照集约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的人才发展以及人才服务工作,具体由市委人才办或市委人才办引入的第三方人才发展服务公司负责。
第五条引进人才所在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引才方式及奖补
第六条引进人才主要有以下方式:
1.集中引才。每年5月份前,各企业根据“人才强企工程”划定的人才范围以及实际需求,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引才需求(包含拟招聘岗位、岗位要求、薪酬等信息),市委人才办会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梳理汇总企业引才需求,研究制定线上或线下年度招聘总体方案,对外发布《鄂州市企业年度引才职位目录》,组织有关企业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招聘活动。
2.动态引才。企业根据需求,可实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引才计划,协商共同开展引才工作;也可通过其它渠道引才或自行引才,但需提前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备,以方便后续人才补贴审核和发放。
3.智慧引才。开发建设鄂州市人才发展服务智慧平台。通过平台,人才发布到鄂州求职意向,企业发布求才意向,当求职意向与求才意向智能匹配一致或基本一致时,自动提醒双方对接。
第七条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机构、商会、协会、专家、名人等为我市企业猎才、荐才、引才,对引进的人才经认定符合“梧桐计划”的,根据层次类别,按每个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人才,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4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引进15名及以上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25名及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猎头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双衔接、双促进,发扬“店小二”精神到极致。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委人才办携人才发展服务公司第一时间联系项目方,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招才引智方案,确保项目一开工,人才就到位。期间产生的引才费用,由人才发展服务公司、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三章政策支持及享受条件
第十条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专7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1600元/月、中级职称900元/月;高级技师1600元/月、技师900元/月、高级工700元/月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
第十一条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与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政策。服务不满3年流动到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由新入职企业重新申报,可继续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可入住市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人才享受以上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人才所在企业为我市纳税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属国有企业;
2.人才为本文件生效之后新引进的人才,且人才与企业须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3.企业依法每月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才须在我市区域内工作和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具有极特殊情况、拟享受人才政策的,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报批。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对拟享受补贴的人才,企业应及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初次拟享受补贴的人才需提交材料如下:
1.《我市企业新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呈报表》(见附件1);
2.教育部学历认证或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认定证明;
3.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4.入职前、后各3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
5.拟享受补贴月份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6.《我市企业新进人才在职证明及承诺书》(见附件2)。
继续享受补贴的人才,只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第十五条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社保缴纳、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在职在岗等情况,审查完成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每季度末在人才服务平台和人才所在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人才所在企业属地,由市区人才工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事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每年对补贴申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和不定时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的,责令涉事企业或个人向财政返还补贴,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停发所有人才补贴,并提交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建立人才补贴申报与企业实际产生贡献相挂钩的甄别研判机制,当企业每年申报补贴的人才数量和金额与实际产生贡献不成正比时,及时响应倒查机制,看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嫌疑。
第十八条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限离职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人才办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告。离职所在月份起停止享受所有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企业应加强对人才工作、生活的关心,倾听人才的想法,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条件和氛围。市委人才办适时对“人才强企工程”的实施情况及取得效果进行调研了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区(开发区、经济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人才补贴、招才费用、引才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资金来源按税收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人才所在企业属于市级税收级次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区级税收级次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补助各区。
资金实行属地拨付管理。由各区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申报程序统一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智汇鄂州”工程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提供坚强有力的青年人才支撑,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居保障
(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就业创业地城镇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鼓励在鄂州纳税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专700元/月的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到农村就业创业、从事乡村振兴工作的大学生(政策性岗位除外),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促进充分就业
(三)增加优质岗位供给。聚焦高水平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鄂州功能区,加快构建“157”现代产业集群,面向重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开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征集,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梳理汇总后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招聘信息(除涉密岗位外)同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增加政策性岗位供给。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鼓励引导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持续实施事业单位“人才池”计划,岗位优先用于保障引进规划、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鼓励鄂州职业大学、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鄂州职业大学、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深入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推动鄂州籍在外大学生返乡就业创业。以高中、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等为主体,建立大学生信息库,发挥“班级+老师+村(居)委会+家长”的联动作用,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加快推进实施“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湖北新机制教师”、“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岗位就业。深入实施“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以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为重点对象,采取在校学习、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高等教育,培养一批在乡大学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鼓励灵活就业。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对在本市就读、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八)促进技能就业。鼓励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范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九)深化校企合作。政府主动走访联系省内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帮助企业搭建与院校对接交流平台,推动形成双方共同培养所需人才、人才毕业愿到鄂州工作的良性机制。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扶持自主创业
(十)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鄂州职业大学等院校,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鼓励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鄂州职业大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闲置楼宇等资源,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奖补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建设1-2个高标准就业创业孵化平台,适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对孵化成效突出,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业孵化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业孵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5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平方米以上,入驻8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鄂州职业大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二)发放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级孵化基地初次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营实体,每年给予5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的,再给予2000元的奖补,奖补最多不超过1万元;对在创业示范园区内正常运营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场租水电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各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0万元,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贴息。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税费减免支持。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吴都创客”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参赛。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大赛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鄂州职业大学、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各类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遴选3-5个。对获评市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对获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实施优化服务行动
(十八)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快培育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努力打造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基地和创新发展平台,吸引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九)深化武鄂就业创业协作行动。建设武鄂人力资源共享平台,打通武鄂就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组建统一的公共招聘网站,联合举办招聘会。探索武鄂两市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互认政策,打破户籍、地域、档案限制,实现武汉鄂州流动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在两地申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结果互认。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武鄂两地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政审等业务“一地受理,两地通办”。打造立足武鄂、辐射全省的招才引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武鄂人才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实施人才评价打通行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贯通”工作不断深入。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推进新职业群体职称评审,探索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并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扩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接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覆盖面,促进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鄂州职业大学,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一)实施人社业务快办行动。优化营商环境,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失业“一窗通办”服务窗口,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失业”一件事打包办。推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充分保障平台入驻企业用工服务、就业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亲商、优商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大就业权益保障。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治欠薪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拖欠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资金保障。到企业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租房和生活补贴,按照《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明确的意见进行保障;其他补贴、补助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从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文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