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生活中常遇到各种变动
一年又一年
转眼间又临近年底了
可能有不少朋友面临失业的状况
如果失业又暂时找不到心仪的工作
该怎么办?
记得在职期间缴纳了社保
失业了“我”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多久?
申请了失业保险
停止领取的话要如何申请?
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
失业保险相关话题↓
什么是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如果失业了
之前缴纳了失业保险
先别慌
一定别忘记
失业了满足一定条件
还有失业保险金可以领
我们整理了一些
2021上海失业保险金
申请领取+停止领取的相关指南
供大家参考
快来一起看看吧↓
01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02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自2021年7月1日起
上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
①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975元/月;
②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80元/月;
③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
03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04失业保险能否一次性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05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1)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2)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3)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
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
满足相应条件后,非沪籍也可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注意!参加灵活就业缴费的人员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缴费后,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如果有需申请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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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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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提供三个服务版块↓
①本市户籍失业登记
②来沪人员失业登记
③来沪人员失业登记退出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须知
①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失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
②医保卡一般于申领成功的下个工作日开通
③失业保险金于申领次月15日左右到账
④一次申领最多3月,续申领,请于本次申领期结束当月及时办理
⑤在法定养老年龄前二年以内,可以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全市通办,街道受理)
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
相关服务入口
知道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何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如何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至申领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的失业保险窗口办理。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以及根据停止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提供的相应申办材料(具体可至失保窗口咨询)。
关于失业保险金先介绍到这里
供大家参考
具体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
临近年末
除了失业保险金
还有生育保险、各类补贴申请
等等大家关心的各类事项
小云和小助手之后都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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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于|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左边微信号右边:rsbzwwx)、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1号)。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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