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的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稳定已在我市就业的流动人口,改善投资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需再次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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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的各类人才来甬就业创业,稳定已在我市就业的流动人口,改善投资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需再次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通知》分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放宽人才落户条件、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和其他规定等5个方面。

  

第一点“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满3年的限制。同时将租赁落户社保缴纳年限由“5年”下调至“2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2年”。

  

第二点“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申请落户房产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时,取消税款缴纳、社保缴纳满3年的限制。同时对于户口已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内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申请投资创业落户房产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时,取消缴纳社保要求。

  

第三点“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将“高级人才”纳入A类人才专户范畴,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随迁。将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纳入B类人才专户范畴,并允许配偶、未婚子女随迁。取消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B类人才专户时社保缴纳年限满1年的限制。

  

第四点“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第五点“其他规定”。明确落户条件中有规定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正常缴费”,避免产生歧义。明确“合法稳定住所”的解释继续沿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的相关规定。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落户。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范围为迁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户口迁移。

  

2.期限。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公安局

  

解读人:罗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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