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2.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私有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3.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4.开辟租赁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左边落户通右边道,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1)在我市8个街道外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
(2)在我市8个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且已连续居住满1年,该房屋尚未立户登记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迁入落户;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其中在仙游或涵江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在各自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在荔城或城厢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在荔城和城厢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5.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离婚后可迁移原籍地村(居)委会公共地址落户;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