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房,原来里面的户口不迁怎么办?按照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公安机关将会直接将拒不迁出的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不影响新房主的落户。
为什么要增加这项内容?原房主不迁出户口,对新房主的权益有哪些损害,新房主还能落户吗?所有拒不迁出的老房东全部迁入社区公共户,城市社区公共户的管理压力会否增加?
带着这些疑问,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官员及接近上海公安机关的业内人士,试图更加清晰准确地解读新规。
购房人权益受保护
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该文件对上海户口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新版的这个条款,解决了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管理漏洞。”3月14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书鸿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过去受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迁出户口,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享受应有权益。
潘书鸿解释,卖房不迁户口使购房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产生户口纠纷时,按照现行法规条款,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出,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所以也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这样一来,迁户口就成了房产交易的一个顽疾,给房屋买卖带来伤害。而且不仅关乎房屋买卖双方,事实上也可能造成户籍管理的混乱,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潘书鸿称,此次新版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转机。
据一位接近上海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的人士称,房产交易后不迁户口造成的纠纷,常常需要派出所协调处理,尤其是社区民警。过往警方受理的一些纠纷中,学区房相对更多地面临此类纠纷,“因为原来的房主不迁户口,可能会对下家小孩上学造成影响。”
户口“老赖”将减少
上海公安机关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有一个发展过程。
据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解释,早些年,房屋交易完成以后,如果原有的户口没有迁出,新房东的户口是无法进来的,而当时的矛盾也最多。
很快,公安机关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管控措施。“现在派出所在具体操作时,上家户口没有迁出,下家户口依然可以进来。所以有时会出现一间房里有两户人家。”上述业内专家称,另外,警方可以通过下家提供的房产说明,按照房屋产权人的提请,对上家的户口进行“控制”,即所谓“控制户”,不允许其再报进任何新户口。
该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现在购房人的户口可以落,但其权益多少会受损。譬如说房屋买卖,当新房东再次转手卖房时,他的下家可能会要求其迁出该套房里的户口,而新房东无法迁出上一家老房东的户口,就会对房屋交易造成影响。
除此以外,该业内人士还认为,新规实施以后,户口“老赖”固然会减少,但城市社区公共户的管理压力会更大。她称,公共户的管理本身相对困难,而如今城市公共户的人数正在越来越庞大。“以前人家卖房子,户口没地方去,可能还会考虑多一点,现在有公共户托底,后顾之忧就少一点。但公共户管理可能会更累。”
配套推出新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与公安机关发布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相呼应,上海已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
3月14日,据上海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此前,上海已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已自3月1日起开始投用。其中,增加了买卖双方户口迁移方面的条款,“主要是引导买卖双方对户口迁移事项进行约定,以维护买卖双方在户口迁移方面的权益。”
澎湃新闻记者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即“网上房地产”)下载了最新版的“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十一条为:“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此外,该示范文本在《特别告知》第十条,对“住房户口迁移”进行了告知。第十条的具体内容为:“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这条特别告知的内容中,最后一句“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在修改前版本中的表述为“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解读
此次发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不仅有关于房屋交易后户口迁移方面的规定,针对此次修订的多个问题,上海市公安局在其官网上专门进行了解答。
1.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提升政府部门的社会管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无法提供系统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撑。
2.常住户口的登记原则是什么?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3.婴儿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4.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
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三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同时,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
5.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怎么办?
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后,对于不符合落户本市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6.非亲属间户口可以迁移吗?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父母关系,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7.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如何证明本人的户籍信息?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签发个人户口卡,凭个人户口卡可以办理相关社会事务。
8.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开具户籍证明?
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下列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一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五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二是注销户口证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事项;三是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9.在拥军优属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设立家庭户,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迁入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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