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5月起施行:家政员符合条件可落户、申请公租房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家政市场,《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条例》落地,全市统一且唯一的家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也将同步上线,实现对全市家政行业的信用监管。
建全市统一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上海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有关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平台信息采集和查询应当遵守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据悉,随着条例的落地,备受关注的家政平台将同步上线,实现对全市家政行业的信用监管。据上海市商务委此前披露,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突破50万人,目前平台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的数据库,已进行登记备案家政服务人员11万余名,家政服务机构147家。
鼓励发展员工制机构,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
根据《条例》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条例》第九条,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根据《条例》,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条例》第十条,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条例》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还明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
符合条件家政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条例》第三十条,上海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条例》,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条例》第三十一条,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则明确,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左边法律右边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家政行业规范发展。比如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经查明属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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