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申请从事下列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七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成立的批复和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三)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学历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