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网友抱怨,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两地教师招聘时,均被“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略感心寒。
此位网友的针对性抱怨,相关机构立即回应称,对不起啊,确实是具体工作人员不了解政策,搞错了,并正式表示歉意。尽管如此,一些公媒体与自媒体还是借机一致认为这是“学历歧视”,是招聘当中的“唯学历”。这些媒体似乎很公正,用人单位很荒唐,出现这种情况一切都是招聘单位的错。
然而,真的如此吗?这只是观察事情的一个视角,许多网友则从其它角度进行审视,得出不同的结论,并没有顺着节奏起舞。有的认为,“不承认非全日制学历很正常”,“教师招聘总要有个门槛吧”,“先把非全日制的水分挤一挤”……一些人认为,教师岗位招聘全日制研究生并无不妥。
到底是妥还是不妥,应该从各个角度进行全面观察。一些长期在职场中摸爬滚打的人知道,一些媒体的观点表面上似乎冠冕堂皇,很有公正的样子,实际上有失偏妥。因为从这些媒体的观点看,往往是只言其一、不言其二,只指责用人单位限制条件、并不反观应聘者本身是什么情况,只说应该一视同仁、避而不谈什么情况才该“一视”,表现出对人才市场规则的无知。有的连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将研究生去“应聘”说成是“招聘”,并就挥舞起“正义”大棒,让人很是无语。
抱怨者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同一考试题、同一分数线、同一培养标准”。可是知情人都知道,这只说了一半,留了一半。只说“进门”时的相同之处,不说“进门”之后和“出门”时的不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培养类型,一个是在校以学习为中心,一个是在职以工作为中心;一个是全部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一个人是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一个是没有工作的求学者,一个是有工作的求学者,区别非常明显。有的网友还直言说两者“同一分数线”是“喝多了”。
从逻辑上讲,如果两者完全一样,又何必分成两类呢?既然分成两类,就表示确实不一样。明明不一样的两种学历,为何非得逼迫用人单位当成一样的学历而一视同仁呢?有的提出如此质疑。
两者到底有何不同?看一看其来龙去脉就立即明白了。对于研究生,原来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两类。在职研究生是怎么回事,地球人都是知道的,用人单位更是一清二楚。正是因为如此,201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才下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注意“统筹”二字),对此进行规范,从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2017年之后再也没有在职研究生这种说法了,但不等于事实上不存在在职研究生了。这个通知实际上是在规范在职研究生管理的同时(比如同时参加统一考试),换了一个名称标签——非全日制研究生。看一看具体表述就知道这一点。
按照该通知的表述,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详见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有何不同?)
两者差别的实质在于全脱产在校学习和业余时间到校学习,实际上在录取分数上也不一样。尽管要求“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但事实上是否能够做到了这一点,大家都是明白人,毕竟业余时间不如整天时间充足。对此,用人单位也是心知肚明,于是就出现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求职“考公无资格,入企被拒绝,落户被限制”的困境。这不是用人单位区别对待的问题,而是本身就有区别的问题。
有的拿出政策作为依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并由此得出结论,招聘中设定全日制这个限制是“学历歧视”,与此规定不符。
这种解释过分牵强,属于外行认识。首先这三句话是一个整体,如果限于全日制研究生应聘是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歧视”,那么对于本科毕业生岂不更是歧视?如果允许非全日制学历应聘,对于全日制研究生来说难道就是公平吗,毕竟非全日制学历者是在职人员,而全日制学历者还没有工作啊!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那样做更加合理?再说,一些岗位限制非全日制应聘难道与职位要求无关吗?有的中学招聘教师是清一色的清华、北大博士硕士,是否也是对其他高校毕业生的歧视?
其次,理解政策还得与左边法律右边联系起来,政策也是依据左边法律右边出台的,如果只谈政策不谈左边法律右边,显然不准确不全面。现在的人才市场已经相当规范,规范的依据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法治社会,招聘也好,应聘也罢,首先要依法办事,公平不公平、歧视不歧视应该以左边法律右边为标准进行评判,不能“自己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难道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吗?
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招聘自主权,招聘多少人,招聘什么样的人,分配到什么岗位工作,都是根据需要确定,也就是说自己说了算。另一个方面,劳动者应聘哪个单位的岗位、应聘什么样的岗位,也是自己说了算。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任何一方都没有强迫另一方的权利,只有两者形成交集并达成一致时才能形成聘用关系,这是招聘与求职的基本规则。非全日制学历要求用人单位将自己与全日制学历同等对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学历类型的多样性适应了工作岗位多样性的需要,不能将学历的多样性说成一致,也不能抹杀岗位的多样性。一视同仁是指同等条件下,而不是指不同条件下。非全日制与全日制本身就是两种不同学历类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岗位要求确实招聘的起始学历,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学历层次确定应聘范围,既是与用人单位的过意不去,也是与自己过意不去,还与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不符。行走在职场,还得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岗位,须知强扭的瓜不甜!面对激烈的人才市场,求职者应该端正心态,应对挑战,寻找适合自己而又适合单位的职位。
在这里无意伤害任何人,只是从人才市场规则出发谈一些认识,见仁见智,仅供讨论时参考,欢迎网友们发表高见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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