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放开外来人口落户城镇限制,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我市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市公安局进一步明确户籍政策,落实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迁移。
一、全面落实城镇落户“零门槛”政策
2016年9月,市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市就已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市城区(包括主城区的镇、街办)户口迁移条件,落户城镇实现“零门槛”。
只要本人申请,通过购房(包括租房)、就业创业、办理居住证、投靠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城镇。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子女(含养继子女),在申请迁移户口时,提交基础材料(包括:1.落户申请;2.申请人及拟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有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并根据以下四种情形,分类提供材料。
(一)以购房(含租赁)申请落户
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凭证;如果房屋权属凭证暂时无法取得,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办理购房落户,户口落在房屋的实有地址。
申请人提供的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与纸质证书、证明、查询结果等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2.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户口落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
(二)在城镇创业、就业的人员申请落户
在城镇创业、就业的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人员: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
2.公务员编制人员:凭招录文件和《干部到职通知单》第三联(落户联)办理;
3.被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
4.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单位用工证明。
在城镇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凭证可落户到房屋所在地;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户口落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落户地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三)在城镇持有《居住证》人员申请落户
在城镇持有《居住证》人员,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有效《居住证》;
2.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落在亲属家的,该户户主同意接受落户证明及户主居民户口簿;既无单位(包括无集体户头的单位)又无亲属,户口可落居住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
(四)在城镇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夫妻投靠、父母(含养继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直系亲属落户,不受年龄、居住时间限制,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父母子女关系凭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全面落实大中专学生落户“零门槛”便捷政策
为进一步方便各类人才在我市城镇落户,营造吸引集聚各类人才的服务环境,大中专学生凭“武当人才卡”或者学历、学位等证明,即可申请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根据本人意愿,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均可申请落户。
1.落户申请;
2.申请人及拟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武当人才卡”或者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在城镇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凭证可落户到房屋所在地;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户口落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落户地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无以上落户地,优先落户亲属家,该户户主同意接受落户证明及户主居民户口簿;在落户城镇无亲属,户口可落居住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
在校大中专学生可自愿申请落户学校集体户。
三、办理时限
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落实一次办,属于派出所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结,材料不齐的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确保下趟一次性办结;落实限时办,需要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及所领导审核签字的,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结;县区级公安(分)局接到户口审批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疑难户口除外)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派出所,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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