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追溯】
赵某系上海知青子女,1996年因回沪读书户口迁入上海市安远路的一处房屋内(下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伍某,伍某、伍某妻子曹某、儿子伍某某、儿媳方某与赵某共5人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2011年4月,系争房屋被拆迁,在上海市桃浦镇安置两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32万多元,另取得高龄老人搬迁新居奖、签约奖、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款人民币44万多元,共计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6万多元。伍某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安置赵某,经多次协商未果,赵某不得不找到律师代理起诉。因赵某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在起诉时律师建议高龄老人搬迁新居奖、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款不予诉请,这样可以避免诉求得不到支持多缴纳不必要的诉讼费。
【审理裁判】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根据《拆迁协议》系争房屋是以“数砖头”的形式拆迁安置的,故原告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去拆迁公司调取了《拆迁协议》、《期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租赁凭证》等材料。因为拆迁谈判的整个过程原告均未参与,导致从现有的证据上看确实对原告不利的被动局面,材料上均没有原告的名字。但是律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不同于产权房,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安置,只要原告依法属于同住人,就应当享受拆迁利益。系争房屋建筑面积小,只有36平方米,根本无法满足5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被告伍某夫妻已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的情况下,原告只有在本市内其他地方租房居住至今。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五条“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同住人: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规定,原告有本市户籍长达15年之久,因居住困难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不是必须以居住为前提条件。且伍某的儿子伍某某及儿媳方某也从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他们均被认定为同住人,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和他们情况相同的原告为何不能享受同等权利?显然是说不通的。根据《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律师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4万元。
【律师提示】
很多涉及拆迁安置的纠纷是如本案中所提到的由于各种原因户口进入到系争房屋内,但是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既所谓“空挂户口”的情况。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要区分系争房屋是产权房还是公有住房,如果是公有住房则需要证明原告依法属于同住人,不论何种拆迁方式均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如果是产权房,则看是采取何种拆迁方式,按照面积补偿(俗称“数砖头”方式)一般原告很难取得补偿款,或者法院酌定的金额比较小。按照托底保障(俗称“数人头”方式)则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来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