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虹口区和黄浦区相继有多个地块被征收,本律师就接到了比较多的关于该两区地块拆迁款如何分配的咨询,其中咨询比较多争议也比较大的的是关于“空挂户口”的问题,那么今天就来跟大家聊聊“空挂户口”到底能不能享受动拆迁安置利益呢?
01“空挂户口”的概念
所谓“空挂户口”:简单来说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户口进入到系争房屋内,但是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情况。
拆迁中涉及到的“空挂户口”的原因一般为:长期在外居住;婚姻嫁娶;挂靠等。
02“空挂户口”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所谓“共同居住人”,简单来说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在认定共同居住人时应当同时满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三个基本条件,一般来说不满足实际居住或者他处无房的条件,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
03“空挂户口”拆迁补偿利益
目前针对上海关于“空挂户口”的拆迁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提出: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但在具体实践中,鉴于每个案件情况均有所不同,每个法院在类似案件判决上结果也都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在认定属于“空挂户口”还是共同居住人时,会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户口迁入的实际原因以及迁入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本人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严重无法共同居住、他处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基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