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芮先生已年逾八旬,其早年丧妻,一个人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养大,生活实属不易。上世纪九十年代,小儿子芮某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开始做起生意,先后在上海购买了多套房产。1999年,芮先生用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四万余元购买了一间使用面积只有12.8平方米的使用权房,之后将承租人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近年来芮先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但芮某对老父亲却是不管不问,父子间少有往来,好在大儿子一家能经常照顾父亲,让芮先生稍许慰藉。2004年初,芮某听说老父亲的房子如果遇到动迁,户口在里面的人可以拿到“人头费”,就强烈要求把户口迁进老父亲的公房。芮先生觉得反正儿子也只是想拿“人头费”,也没有损害自己的利益,就同意了。同年5月21日,芮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了系争房屋,但芮某与老父亲之间的关系没有因此改善。
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不久,芮先生作为公房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芮先生可获得动迁安置房一套和140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闻听系争房屋被征收的消息,芮某夫妇立马找上门来,要求将动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芮某还以“动迁款会被大哥侵占,而大哥与动迁毫无关系”为借口要求自己为老父亲保管动迁款。在遭到老父亲的坚决拒绝后,芮某一家三口作为原告,一纸诉状把父亲芮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的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帮忙:
芮先生大儿子出面帮老父亲找到我们咨询,我们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原告芮某一家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原告芮某一家并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原告芮某一家自2004年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且没有居住的原因并非系争房屋居住困难,也非家庭矛盾所致,因为原告一家在上海他处有多处住房,其对系争房屋根本就没有居住需求,芮某一家的户口明显属于“空挂户口”。虽然芮某一家三口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但也并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条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次,系争房屋是芮先生在市场上购买的公房,这类房屋的性质相当于私房,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意见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类房屋在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时,征收补偿款一般归属于房屋购买人。再次,从房屋的来源看,芮某一家三口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
后芮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法庭上虽然原告芮某辩解称,购买系争房屋时自己曾经出资,且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一年以上,但是原告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芮先生认为,若原告一家念及父子之情,与其协商,可能自己还会分一部分利益给原告,但原告的诉讼伤了自己的心,所以,在法庭上芮先生坚决不同意调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以被告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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