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底,上海启动了针对“人户分离”现象的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首次提到了“公共户”的概念。
根据2011年7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即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人员也可申请迁入“公共户”。
“公共户”和集体户都是上海市常住户口,在待遇上没有区别。
(原标题:“公共户”“集体户”待遇上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