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去年10月招了2个销售员,大专学历,户口都是外地的。现在想给他们交综合保险,可咨询下来,说是必须先要通过职业介绍所招聘本市劳动力,本市招不到了,申请“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然后才能招聘外地劳动力,继续后面的工作。并且对方说我们招聘在先,已经违反规定了,要罚款。请问有关专家,他们说的是真的吗?
现在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十万火急啊!!
困惑中的我
劳动法苑孔黎婷答复:
随着外来人口增多,企业也愿意录用异地求职者,但是许多企业不了解我市关于招聘外来人员有严格的手续和程序,因为违反了规定而蒙受损失更是时常发生,所以企业、单位在用工前一定要谨慎,了解有关法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市政府97年54号,沪劳保就发(2001)11号令,关于办理《就业证》的规定:
《就业证》是外来人员来沪务工的合法证明。单位应在外来人员进入单位务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劳动部门申领《就业证》,个人不能申领;
劳动部门应在受理单位提供《就业证》申领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核发《就业证》。
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凡需招用外来人员的,应当先按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所,通过“上海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
2、用人单位上网公开招聘本市劳动力的工资价位,不得低于当年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3、用人单位上网公开招聘后,应当在报名应聘的本市劳动力中,根据工种性质分别按不低于15-30%的比例予以录用。
4、自上网公开招聘之日起十五日后,确属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且程序规范的,受理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当出具“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用人单位凭“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证明”,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县劳动部门提出招用外来人员的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外劳力市场招聘外来人员。
到上海务工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外省市人员进沪务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与用工单位招收的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能提供各种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擅自用工给予处罚。(完)
劳动法苑
未经51job.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
发表意见/查看评论
从上面的信息来看,政府还是对本地人就业还是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