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落户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直系亲属权属凭证的,另需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直系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使用权人落户申请;
2.拟迁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单位职工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三)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复印件;
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房屋共同所有的,需所有权利人共同签字);
6.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注:私有出租住房房屋需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租房落户户主与户成员必须是直系亲属。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继续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应当迁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四)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迁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单位职工直系亲属随迁的,另需提供与户口迁入职工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迁户人及其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7.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五)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及其他人才申请在市四区、旗县区建制镇落就业人才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下列凭证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3.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六)在市四区、开发区、旗县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人员,按照经常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市四区、开发区乡村地区除外)。可以自愿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社区集体户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可单独打印户口簿)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连续居住证明或居住证;
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七)迁往本市农村的,必须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接收,并且实际居住,村委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审核材料,所长审批后办理。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接收人落户申请;
2.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3.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拟迁户人员1寸白底近照1张。
(八)?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
2.落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即可办理落户。
落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直系亲属可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