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第十条属于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是否办理决定
申请人申办的事项,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经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后,客观事实仍不清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出具《预收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5日内予以办理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将收取的证明材料复印归档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补报出生、出生在国外婴儿报出生;
变更姓名、性别、民族……
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的其他户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