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常见落户类型:
1、引进人才入户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常住人口。在城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住所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公共集体户上登记户口。
2、购房入户
购买房屋的大小不会影响户口迁移。只需要持有房屋购买合同、贷款合同及盖有开发商有效财务公章的收据,即可在该小区所属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
3、学历入户
4、投靠入户
分为父母投靠、子女投靠、夫妻投靠。
5、收养儿入户
〔户籍迁移政策〕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成都市实行单独的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入户条件和迁移登记办法由成都市自行制定。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遵从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第四十四条〔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十五条〔务工经商迁移〕在省内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四十六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毕业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第四十九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川(除成都市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