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二、办理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
3、入户地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
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二步
前往拟落户地的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第三步
工作人员受理完成后,领取居民户口簿。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费用:
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注意事项
住房证明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
1.城镇地区的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
2.农村地区的提供: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无房的: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本市无房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证明(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五)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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