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等相关法规,经上海市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告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告》(沪人社规〔2021〕2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社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