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2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2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和优秀村(居)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的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服务年限满2年(含试用期)但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不满足报考条件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五)通过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现役军人;
(七)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八)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九)此外,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