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申请人系集体户口的,应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2、16周岁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无需提供;3、父或母系军人的,还须提供《军官证》3、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未立户的除外4、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5、《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及所有签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直系亲属迁移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非直系亲属迁移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迁移申请的原因证明(如:离婚证明或房屋动迁、出售证明等)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人员购房或直系亲属之间迁移的《户口迁移证明》白茅岭、军天湖农场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明》由监狱管理局公安处签发;上海、川东农场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明》由市局农场分局签发。农业户口人员迁移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等)2、农业户口之间迁移的,需提供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3、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和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女军人子女市内户口迁移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的《结婚证》;3、随本市父亲迁移的,须提供父亲的《居民户口簿》;4、随已退役并被安置在本市的母亲迁移的,须提供女军人的由本市民政、人保部门出具的安置凭证、退役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