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须知
一、立户、分户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所需资料: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所需资料: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2、集体户立户
拥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所需资料:单位书面申请、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
办理时限:家庭户立户、分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集体户立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迁出省外
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肄业、转学的学生凭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证明、转学(退学)证明,其他人员凭《准予迁入证明》。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三、市城区、各县市南岳区内户口迁移(“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
(1)购房迁移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按揭房凭银行按揭协议)。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家属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下简称“三投靠”)迁移所需资料: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转业、退役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安置落户
所需资料:县级以上(含)转业或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招工招聘人员落户
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人才引进人员落户
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资格证书、招工招聘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投资经商落户
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八、家属随军落户
所需资料:军官证、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审批表、随军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九、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
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省内凭常住人口登记卡)、录取通知书、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资料:回原籍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材料;非回原籍的,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
十一、因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录用落户
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录用通知。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省内)或发放准予迁入证明(省外),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所需资料: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及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三、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
所需资料: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四、“三投靠”落户
所需资料:申请表、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迁往农村的,需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非转农”的,另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和未享受城镇低保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办理时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农迁农”、“非迁非”、“农转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农迁农”迁入城区的),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述情况迁往农村的,遇有政府或国土局行文下达征地拆迁公告冻结某地区户口迁移的,除出生落户、应届毕业生回原籍、退役军人返乡、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落农村户口外,其它农村户口迁移一律停办。原籍在农村,因国家征收房屋和土地且享受了征收补偿待遇的,不再受理其将户口迁往农村落户的申请。
十五、购房落户
所需资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按揭房凭银行按揭协议)。有家属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收养落户
所需资料:申请表、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社会弃婴,凭该机构开具的收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七、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地落户
所需资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凭常住人口登记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落农业户口的(户口一直保留在毕业学校或寄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统一托管的),另需提供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和未享受城镇低保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已婚大中专毕业生随配偶落户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落农业户口的按夫妻投靠办理。
资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审批,当场发放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八、注销登记
(1)参军服兵役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
(2)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3)失踪人员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十九、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所需资料: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