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上海相关政策: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上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上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5、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